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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7月起二手房将按评估价标准征税(图)

[日期:2012-06-23] 来源:  作者: [字体: ]
 

  当实际交易价高于评估价时按交易价征收,低于评估价时按评估价征收

  从下月开始,长沙存量房(俗称二手房)交易在征税方面将有一些较大调整,征收部门利用存量房交易价格比对系统,根据标的房的地理位置、建筑结构、朝向楼层等得出交易评估价,如果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高于评估价时,按交易价征税,申报的交易价低于评估价时,按评估价征税。记者昨从市政府办公厅获悉,《长沙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将于7月1日起实施。业内人士解读说,之前以指导价为征税标准,现在以评估价为征税标准,并且就高不就低,这意味着二手房买卖双方需要支付的税费可能有所变化。

  比对软件算出评估价

  《办法》要求,发生存量房交易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申报缴纳契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税费。

  2003年,长沙第一次公布《长沙市二手住房交易基准价格》和《长沙市房屋地段分类表》;2007年,二手房基准价格进行了调整;去年底,市物价局、市住建委第三次公布二手住宅交易指导价格,电梯房和非电梯房的最低基准价分别由1800元/㎡和1500元/㎡调整至2400元/㎡和2000元/㎡,最高则分别由2700元/㎡和2300元/㎡调整至4700元/㎡和4300元/㎡。

  而按照新出台的《办法》,地税部门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应用房地产技术,建立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比对系统。比对系统采用国际上通用的评估方法,借助房地产批量估价技术软件建立的估价模型,将待评估房地产就地理位置、建筑结构、朝向、楼层、层高、交易时点等主要因素修正得出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

  今后要先交税再办产权证

  “总体来说,基准价比市场价偏低,评估价更接近市场价。”某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

  《办法》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出具的核定计税价格有异议的,按照《湖南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执行。纳税人发生存量房交易行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据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调整在程序方面也有所变化,以前是代征和直征结合,现在按税务总局要求对所有税收直征,要求到登记部门以后,先交税再办理产权证。

  此外,房产权属转移登记过程中的其他规费按存量房交易评估计税价格确定。(记者 颜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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