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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泰国买到假金器在长沙就能获赔偿

[日期:2012-03-16] 来源:  作者: [字体: ]
在旅游购物点买到假货该谁赔?出游时受伤医药费谁负担?旅行社承诺不兑现游客如何维权?长沙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昨日公布去年“315”以来三件具有代表*的游客维权案件,提醒游客出行时增强维权意识,运用有效方式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1泰国买假货长沙旅行社退款

  【案情概述】2011年11月,市民刘女士参加了长沙某旅行社“泰新马十一日游”旅行团,在泰国一购物点购买了金佛、金银手饰等商品,其中购买的金佛没有开具发票。旅游行程结束后,刘女士通过多方验证,证实其所购商品为假货。因此,回来后向长沙市旅游质监部门投诉要求退货。

  【案例评析】本案中,刘女士等人自愿、有偿地购买相应商品的行为,与商家存在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均受《合同法》约束;刘女士等人作为消费者,也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另一方面,由于刘女士与旅行社又存在合同法律关系,进店购物是由导游安排的。

  根据《湖南省旅游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场所购买了假冒伪劣商品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退换;旅行社与购物场所有串通欺诈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旅行社应当与购物场所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旅行社一方亦有责任和义务配合权利人与地接社进行退货事宜的沟通和协调。

  【处理】本案中,刘女士等人最后与责任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书,退还了相应款项。

  2乘电梯受伤旅行社出医疗费

  【案情概述〗2011年9月8日,任女士参加了长沙某旅行社“幸福老人北京6日游”专列游。10日晚7时左右,在天津火车站通过一个扶手电梯去候车室,当时室内光线很弱,导游没有站在电梯旁指引。上了电梯后,在上升过程中出了事,致任女士受伤,共花去医疗费用1100元。返程后任女士向旅游质监部门投诉要求赔偿。

  【案例评析】本案中,任女士参加该旅行社的专列游活动,与旅行社签订了《团队国内旅游合同》,并按要求缴纳了旅游费用,与旅行社存在合同法律关系,受双方所签订合同约束,亦受《合同法》保护。根据双方所签订合同中关于“旅行社义务”的规定,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和须注意的问题,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该旅行社所派导游在游客乘坐电梯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游客受到人身伤害,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处理】最终,通过多方的沟通与协调,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由旅行社一方承担其因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而赔偿任女士相应的医疗费用。

  3旅行社虚假宣传得不偿失

  【案情概述】长沙某旅行社和张先生去年底签订了去国内某地旅游的合同,旅游合同对住宿酒店的约定是:在旅游期间,其中一个晚上住四星级饭店,其余三个晚上住三星级饭店。而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旅行社承诺的住四星级饭店没有兑现,旅游者住的饭店,一个晚上没有星级,一个晚上住二星级,另外两个晚上住三星级。旅游者返程后,以旅行社欺诈为由,向旅游质监部门投诉,要求旅行社双倍返还旅游团款。

  【案例评析】经调查核实,旅游合同中的旅游地最高星级饭店是三星级,不存在四星级饭店。旅行社承认,事先知道该地区没有四星级饭店,之所以给旅游者承诺其中一个晚上住四星级饭店,主要是为了吸引旅游者来参加旅游团;另外,还有一个晚上住二星级饭店,原因在于当地饭店违约,临时取消了旅游团的预订,旅行社只能把饭店改为二星级。

  【处理】本案中,旅行社既构成欺诈、也构成违约。其不仅仅要赔偿违约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失,而且还要就欺诈行为给予旅游者双倍赔偿。对于旅行社经营者来讲,可谓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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