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县食安办发[2012]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有效预防食物中*和其他食源*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长沙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有关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现补充规定如下:
一、乡镇(街道)、村(社区)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工作,农村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厨师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乡镇(街道)应建立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管理协调机构和农村集体聚餐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安排人员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的申报备案和现场审查指导工作。
二、农村集体聚餐的安全管理坚持部门指导和乡镇(街道)、村(社区)为主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现场审查、督促整改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三、乡镇(街道)负责对辖区内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乡村厨师进行备案管理。乡镇(街道)与县卫生监督管理部门配合,负责对辖区内乡村厨师进行健康体检与卫生知识培训,并建立乡村厨师基本档案。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乡村厨师应当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和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四、农村集体聚餐实行申报备案制度。农村聚餐主办者是申报备案责任人,10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都应申报。每次聚餐活动时,责任人须提前3天向所在村(社区)委员会提出备案申请,村(社区)委员会应及时做好备案登记。备案登记内容包括:家庭集体聚餐时间地点和规模;主要聚餐食谱;承办流动餐馆人员资质情况;聚餐当事人联系电话;承办厨师姓名和电话;到现场指导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内容(见附表一)。
五、村(社区)委员会受理集体聚餐备案申请后应立即向乡镇(街道)食安办报告。对就餐人数400人以下的,乡镇(街道)食安办应指派乡镇(街道)或村(社区)食品卫生工作人员提前一天进行现场核实和提供卫生指导,提出现场指导意见;对就餐人数400人以上800人以下的,乡镇(街道)应指派乡镇食品安全专干进行现场卫生指导;对就餐人数800人以上(含800人)的,乡镇(街道)应商请县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指导。
六、乡镇(街道)食安办要建立农村集体聚餐备案登记台帐,每周一、四将备案登记汇总表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报送县食安办。逢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节、五一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实行节前报送制度,即在节日的前一天报送节日期间农村集体聚餐备案登记情况。
七、各乡镇(街道)应高度重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认真做好信息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坚决禁止迟报、漏报、瞒报、欺报、不报等不负责任的行为。
八、县食安办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落实情况开展不定期督查,并将督查情况纳入对乡镇(街道)绩效考核内容。对集体聚餐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严格实行责任追究,绩效考核一票否决制。
九、实行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举办者和承办厨师违反规定举办农村集体聚餐的,造成食物中*或者其他食源*疾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记入乡村厨师个人档案,定期进行公示,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乡镇(街道)和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各乡镇(街道)应加大对农村集体聚餐相关规定和食品安全卫生常识的宣传教育,做到家喻户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