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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日期:2012-03-14] 来源:  作者: [字体: ]

长沙县食品安全患排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推动全县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乡镇(街道)、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二、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结合本部门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具有相应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对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适时组织集中排查,每季度至少集中排查一次。

  三、乡镇(街道)食安办应组织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对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隐患进行集中排查,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并将排查结果反馈至相关单位和部门。

  四、对排查出的食品安全隐患,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乡镇(街道)食安办应及时报告县食安办。

  五、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乡镇(街道)食安办在隐患排查工作中,发现本辖区、本部门(行业)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超出其管辖权或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县食安办报告。

  六、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乡镇(街道)食安办应及时向县食安办通报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情况,并负责填写《食品安全隐患排查表》,于每月月底前报县食安办备案。

  七、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对食品安全隐患进行排查、登记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隐患所在单位进行整改,并明确隐患所在单位整改责任人、整改内容、整改标准、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整改通知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使用规范的文书格式。

  八、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现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应责令隐患所在单位立即排除;隐患整改难度大,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要督促隐患所在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食品安全保障方案,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确保食品安全。对于不具备食品生产经营资格、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非法食品生产经营户,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九、县食安办应根据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明确各隐患所在单位的监管责任单位。监管责任单位要对食品安全隐患所在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加大巡回检查的频次和力度,督促其尽快整改到位。隐患所在单位整改措施长期落实不到位的,要采取进一步的监督、查处措施。

  十、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应由县食安办会同监管责任单位,对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办。

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年 月 日

隐患名称

地 点

责任人

该隐患所涉及的物质数量、金额

采取措施

责任人

分管领导签字:      业务科室负责人(食安专干)签字:

注:“隐患名称是指违法违规、无证无照生产加工、经营销售食品的行为,特别是各类“黑窝点”。

请各单位将报表每月26日前报送县食安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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