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EDF0F5 #FAFBE6 #FFF2E2 #FDE6E0 #F3FFE1 #DAFAF3 #EAEAEF 默认  
阅读内容

优抚对象补助标准将提高10%

[日期:2010-11-04] 来源:  作者: [字体: ]
 

  本报讯(周思)昨日,记者从县民政局获悉,根据民政部和财政部《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从10 月1日起,我县调整了抚恤金补助标准,全县3000多名优抚对象待遇提高。

  据了解,此次提高补助标准的优抚对象为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老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人员等。

  “这次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幅度较高,基本上都在原来基础上提高了 10%。”县民政局优抚科负责人告诉记者,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 28690元、27780元、26870元,分别比2009年提高了2610 元、2530元、2440元;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873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542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 19890元、19890元和8600元,在乡老复员军人(1954年10 月31日以前入伍)每人每月提高80元,同时,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将由现行每人每月 200元提高至220元。

  据该负责人介绍,抚恤金按半年度发放,2011年1月,全县3000多名优抚对象就能领到提高后的抚恤金了。

  据了解,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第17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0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

阅读:
录入:admin

推荐 】 【 打印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点评: 字数
姓名:
内容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