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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制定完善落实“两个责任”的“1+6”制度体系

[日期:2014-10-21]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的要求,今年以来,长沙县制定完善落实“两个责任”的“1+6”制度体系。

  制定1份文件,即《中共长沙县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意见》明确全县各级党委和人大、政府、政协党组,各级纪委及党的组织、宣传、统战、政法部门的责任;将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分工,每年年初提出工作要点等任务列入党委领导班子集体责任;将选好用好干部列为党委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对党委班子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提出具体的量化的要求;细化推动“两个责任”落实的保障措施;每年要对“两个责任”落实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综合目标考核和绩效考核内容;实行“一案双查”。

  完善6项配套制度,即《长沙县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纪(工)委(纪检组)负责人谈话制度》、《长沙县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长沙县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长沙县纪检监察“一案双查”暂行办法》、《长沙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暂行办法》、《长沙县2014年领导干部述廉评议工作实施方案》。

  其中,3项谈话制度是为了进一步督促各单位党(工)委(党组)、纪(工)委(纪检组)落实“两个责任”,同时加强对拟新任和调任领导干部的任前廉政教育,对领导干部在工作生活中存在的一些苗头*、倾向*违纪违规问题,做到抓早抓小、关口前移,防范廉政风险。制度出台以来,县纪委负责人已与6名镇街、县直机关一把手进行了谈话,对各单位党(工)委(党组)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支持纪(工)委(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和要求。同时,对于常规监督检查中发现个别单位存在的相关问题,也对单位一把手进行了必要提醒,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长沙县纪检监察“一案双查”暂行办法》,主要是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对没有认真落实“两个责任”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长沙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暂行办法》明确,由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评工作,并由县纪委、县监察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责任制考评与绩效考核和班子年度考核一并进行,各自负责,结果共享。考评办法采用日常考评与年度考评相结合、主体责任考评与监督责任考评相结合、定量考评与定*考评相结合、组织考评与社会公众廉政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评结果由县纪委常委会审查、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县委常委会审定;

  根据《长沙县2014年领导干部述廉评议工作实施方案》,将于11月中下旬召开县委落实“两个责任”暨领导干部述廉评议工作会议,对贯彻落实“两个责任”提出具体要求,并安排8名县管单位负责人在会上公开述廉,与会人员进行现场民主测评、提问质询,对述廉评议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长沙县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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