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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城区最低工资标准涨至1160元

[日期:2013-01-24] 来源:  作者: [字体: ]

本报1月23日讯 长沙又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了。今天,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外发布通知,从2012年7月1日起,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160元、1050元两档;非全日制工资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1.5元和10元两档。长沙市人社局强调,已经发了工资的单位和企业,应该在三个月内补齐工资差额。

经长沙市人民政府批准,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本年度的长沙市最低工资标准,即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020元提高到1160元,提高了140元,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提高至1050元。

此外,“钟点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也相应提高: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区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1.5元,比上年增加1.5元;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为10元,比上年增加1元。

长沙市人社局强调,本次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适应时间是2012年7月1日至今年6月30日。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不得向职工隐瞒。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这一标准的,企业必须从去年7月1日起按新标准补齐。发给员工的工资如果低于最低标准,可处差额部分1—3倍罚款。

■记者 刘璋景 实习生 张予竞

提醒

加班工资

不纳入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规定,有三项内容不纳入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分别为: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井下、有*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最低工资标准

不等于“标准工资”

一些用人单位把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标准工资”来给职工发放劳动报酬。长沙市人社局提醒,这是不对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报酬时,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岗位职责、个人业绩确定不同岗位、职位的实际工资水平。这样,也有利于企业留住员工,激发员工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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