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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今年试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与救助

[日期:2013-03-02] 来源:  作者: [字体: ]

红网长沙县站3月1日讯(分站记者 寻芳 黄伟英)在基本医保基础上,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将享有大病医保与救助政策。记者昨日从长沙县人社局获悉,今年长沙县将试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与救助,减轻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负担,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风险。

大病保险:不分病种,“一站式”及时结算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长沙县人社局和长沙县民政局日前制定《长沙县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与救助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里的‘大病’,不是医学概念,不以病种区分,指的是费用。”长沙县人社局医保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长沙县参保城乡居民年度累计发生的医保政策内住院医疗费用中,介于10万元至20万元之间的部分,按大病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报销。报销比例为60%。

这就意味着,居民在患病住院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时,先由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进行首次补偿,如果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符合大病政策范围的,则自付部分再由大病保险给予补偿。

另外,关于报销方式,《方案》规定由人社医保部门在医疗机构联网直接结算,患者支付个人自付部分,“即提供‘一站式’及时结算服务。”

大病救助:特殊困难居民还可享受30%的救助

《方案》同时规定:享受大病医疗保险的对象范围中,属于特殊困难居民的人员,可再向民政部门申请大病救助。救助标准按30%执行。

“特殊困难居民指具有本县常住户籍,参加了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低保对象,含城乡‘三无’人员、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长沙县人社局医保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

对于享受大病保险后符合大病救助条件的,由救助对象向户口所在村(社区)提交大病医疗救助的书面申请与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经审批合格与公示无异议后,救助款通过银行发放到患者手中。

新政不需参保人员额外缴费

有了大病医保与救助,参保人员需要额外缴费吗?长沙县人社局医保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新政不会让居民额外再交一笔保险费用,而是从县级财政预算中拿出1000万元。

《方案》自公布日开始实施,今年1月1日至《方案》生效实施之日期间产生的大病保险、大病救助事项也将参照《方案》执行。该负责人说,新政的出台,意味着长沙县将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的协同互补,切实减轻大病医疗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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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城乡居民大病救助需提交哪些材料?

救助对象需向户口所在村(社区) 提交大病医疗救助的书面申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低保证、低收入家庭证明复印件、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用发票及医保报销凭证和医疗救助报销凭证、农村信用社银行个人账号、村(社区)镇(街道)相关部门签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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