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加强全县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规范信息的收集、报送、分析和发布工作,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充分依据,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报送内容
本制度所指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是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在食品及其原料的种植、养殖、生产、加工、运输、贮存、销售、检验、检疫、食品产业发展和贸易等管理过程中获得的涉及人体健康的信息,主要包括:
1、食品安全总体趋势信息。能够对全县或本地区食品安全总体趋势进行分析预测、预警的信息。
2、食品安全监测评估信息。主要是有计划地监测获得的反映本地、本部门食品安全现状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信息。包括本地、本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相关领导要求、政策法规、规划部署、职能调整、技术标准以及工作动态、经验做法等信息。
4、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信息:包括有计划、有针对*的监督检查和抽检获得的食品安全信息,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及大案要案查处情况等。
5、食品安全检测信息。主要指各部门及下属检测机构开展的食品相关检测检验信息,包括每月的检测情况汇总表和检测分析报告。
6、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食物中*、突发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
7、节假日食品安全信息。主要指节假日期间100人以上农村集体聚餐发生数等信息。
8、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及信用信息。包括食品生产许可、餐饮服务许可、营业执照、认证和信用等信息。
9、本地、本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媒体报道及主动采集到的国内外学术刊物、文献资料、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网站等披露的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技术、管理等信息。
10、其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信息。
二、信息报送时间
食品安全信息方式报送分为日报信息、月报信息、季报信息:1、2条内容每季上报一次,3、4、5、6条内容每月上报一次;每月1日为上月(季度)食品安全信息报送日;节假日每日16时上报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当按照《长沙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内容、时限和程序进行报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在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进程或上级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总结报告);其他信息应随时报送。
三、信息报送要求
1、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工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消费者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2、食品安全信息要主题明确,文字精炼,格式规范;
3、食品安全信息内容、观点、概念、时间、数据等必须真实可靠,信息来源合法,反映事实客观准确,既不夸大渲染、也不随意缩小;
4、信息报送工作要注重时效*,避免因工作拖拉失去有价值信息的报送时机,导致信息的迟报和漏报;
5、拓宽信息视角,注意从多侧面、多角度采集信息,做到点面结合、客观全面;
6、各单位要根据各自工作的重点和特点,结合食品安全信息需求要点,有针对*地报送信息;
7、综合信息要有一定深度,要透过表面现象,揭示事物的本质和深层次问题,努力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既有定量分析,又有定*分析。重大问题要跟踪调研和开展专题调研。
四、食品安全信息联络员建设
1、食品安全信息联络员队伍组成
各乡镇(街道)食安办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应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信息收集、整理、报送工作。
各乡镇(街道)食安办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将信息员相关情况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为保证信息工作正常开展,原则上联络员不要随意更换,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的,有关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新联络员的相关资料及联系方式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食品安全信息员工作职责
(1)主动了解国家宏观食品安全政策,全面掌握所在区域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和重要事件,以及本单位(系统)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
(2)协调本辖区内各有关部门以及本单位各部门的信息工作,全面、准确、及时、客观地收集、整理、报送信息;
(3)负责所在单位与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信息沟通及联络工作;
(4)参加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信息工作会议,研究讨论信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对领导关于信息的批示、批语等,联络员有催办、查实、回传的责任。
五、责任考核
1、实行领导负责制。食品安全信息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保证,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的领导,把食品安全信息工作列入日常工作。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人。
2、实行信息工作通报、考核制。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各乡镇、街道,各部门报送的信息及被采编情况定期进行通报、排名,并将其纳入食品安全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不定期召开信息联络员会议,通报有关情况,交流经验心得,确保我县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工作有序进行。
3、实行责任追究制。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送食品安全信息的;应通报而未通报重要食品安全信息的;瞒报或漏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报送或发布的信息严重失实的;违规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的。
六、信息报送方式
1、食品安全信息报送采取书面与电子文档相结合的方式,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在报送书面信息的同时,报送电子文档,书面报送的信息应加盖单位公章;
2、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整理和综合分析后,报市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由市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以《长沙食安》、《食安专报》等形式上报省、市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并及时通报县级有关部门及相关区、县(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