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份,安仁县清溪镇村民阳某的摩托车因故被县交警大队扣押。6月7日,阳某与李某、郑某在安仁县清溪镇一网吧上网时,合谋一起去“敲杆”(抢劫的意思)搞点钱,以便阳某把被交警扣押的摩托车领出来。当日下午3时许,阳某、李某和郑某三人窜至安仁县城五一南路某超市门口,盯上了阿春和程某,李某从后面抱住阿春和程某,阿春和程某挣脱后逃跑,阳某、李某和郑某追上阿春,将阿春带到某超市后面门口后,三人一起从阿春身上抢走现金496元,随后三人逃离现场,后被警方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阳某、李某、郑某三人采取欧打等手段抢劫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