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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人民政府征收春华土地方案公告长县政发〔2011〕61号

[日期:2011-12-04] 来源:  作者: [字体: ]
省人民政府以〔2011〕政国土字第1118号审批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0.2255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和《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的有关规定,现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长沙县民用*器材仓库建设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春华镇大鱼塘村、九木村(详见红线图)。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按《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执行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及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长县政发〔2008〕16号)和长县办发〔2009〕53号文件、《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以及《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长县政函〔2010〕109号)执行。

   四、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互相转告。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登记范围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春华镇大鱼塘村、

九木村

2011年10月8日至2011年11月8日

春华镇人民政府

   五、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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