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土地房屋数量
征收土地面积9.96亩,其中:园地9.1365亩、其它经济林地0.819亩。
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736306元,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285790元、设施补偿费450516元。
征地补偿费用具体明细可到长沙县征地拆迁中心查阅。
三、安置办法
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无农业人口安置。
四、拆迁腾地期限: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在2011年10月11日至2011年10月17日实施拆迁腾地。
五、对本补偿安置有争议的,请于本实施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依法申请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对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本局将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拆迁腾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