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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地铁乘客翻越车站安全门致卡住身亡 具体跳轨原因仍在调查中

[日期:2018-12-26] 来源:北晚新视觉综合 中国新闻网 武汉晨报  作者: [字体: ]

据上海申通地铁运营管理部微博消息,25日,上海地铁3号线内一乘客违规翻越车站电动安全门,擅自进入区间,导致自己被卡在电动栏杆门和车体之间。站长卸下电动栏杆防夹挡板后,将伤者移出,120到场后宣布该名乘客身亡。乘客具体翻越跳轨原因仍在调查中。

上海地铁微博表示,25日,上海地铁3号线344号列车曹杨路站进站时,司机发现站台末端有乘客擅自翻越电动栏杆,立即紧急制动,列车越过该乘客约2节车厢后停下。车站站务员发现情况后,迅即报告并同步启动站台紧急停车装置,值班站长、民警快速奔跑至事发处,发现伤者被卡在29号电动栏杆门和车体之间。

随后车站拨打120,工作人员脱下大衣遮盖伤者防止乘客拍照,现场站务员维持站台秩序,并寻找目击证人。因乘客被电动栏杆防夹挡板和车体夹住腰部,液压扩张器使用后仍无法搬出。值班站长遂使用螺丝刀卸下电动栏杆防夹挡板后,将伤者移出。120到场宣布该名乘客死亡。

上海地铁微博称,经事后调阅现场监控视频发现,该乘客自行违规翻越车站电动安全门,擅自进入区间造成此次事件,并对当天晚高峰正常运营造成一定的影响。

具体翻越跳轨原因有待公安部门进一步调查。

延伸阅读:

扬言跳轨被判刑 警方详解为何涉嫌寻衅滋事罪

时至今日,姚某仍悔恨不已,自己的冲动之举,招致一个极不光彩的“全国第一”。

时间回到2018年2月8日16时46分,武汉轨道交通1号线友谊路站,时值出行晚高峰,车站内乘客愈来愈多,一片繁忙景象。如果没有意外,轨道交通列车将载着乘客前往目的地。

33岁的姚某出现在车站站台挡板一侧,欲跳轻轨轻生。为了对姚某实施救援,轨道交通管理公安分局、江汉区公安分局均派警至现场处置警情,江汉区消防中队亦出动救援车及官兵赶至现场,但是姚某拒不接受劝阻。

17时30分,轨道交通管理公安分局两名民警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利用姚某通话放松警惕的瞬间,进入轨道区间,分别抱住姚某的腰部和腿部,成功将其救下。

救援工作成功了,但姚某的行为直接导致轨道交通1号线断电停运超过40分钟,沿线32个站点、6个换乘站数万乘客滞留,友谊路轻轨站下方路面方圆两公里内车辆严重拥堵,交通一度瘫痪。事件中,群众110报警达19次,严重影响了友谊路轻轨站周边的正常公共秩序。

据悉,事件中,姚某对民警劝阻全然不顾,看到桥下聚集群众,车辆严重拥堵时,依然没有停止自己的行为,并给家人发送信息,声称“要成网红了”。

当日,姚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轨道交通管理公安分局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同时,公诉机关认为姚某欲跳轨自杀,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姚某的行为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处罚。

近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考虑到姚某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据了解,以跳轻轨扬言自杀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全国尚属首例。

男子自述:

行为愚蠢,非常后悔

在警方调查中,这名33岁的姚姓男子自称,因欠下超过6万元债务,自觉愧对父母妻儿的他,精神压力特别大,遂产生了轻生念头,晚高峰时段来到轻轨站,扬言跳轨自杀。

记者采访了当时的办案民警。办案民警告诉记者,在审理中,姚某自言,自己站在侧面挡板上时,感到有点害怕,想到家人对他的爱,当时就有点后悔了。姚某同时表示,看到消防官兵在进行救援,他曾想过自己一旦跳下,消防官兵徒手接住,可能会伤及无辜,心里更加犹豫起来。

“你现在怎么看待自己的行为?”笔录最后,面对警方提问,姚某坦言,自己的那种行为“蛮愚蠢,非常后悔”。

警方详解:

为何涉嫌寻衅滋事罪

轨道交通管理分局副局长杨明解释,寻衅滋事罪的具体表现为四种行为:(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所谓“公共场所”,是指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馆等社会公众聚集在一起进行公众性活动的场所。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一般是指公共场所的秩序受到严重破坏,发生群众恐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甚至出现公共场所的秩序脱离公共场所工作人员或者公安干警的控制,在混乱中发生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

本案中,姚某的行为显然具备了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姚某拒不接受现场人员的劝阻,主观上具有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故意并希望或者放任侵害社会秩序后果的发生。

在杨明记忆中,从武汉轨道交通1号线开通以来,每年都会发生2-3起类似事件,因未造成严重后果,也就未追究刑事责任。但在本案中,姚某的行为严重干扰了社会秩序,追究刑责一方面是对其予以依法惩戒,另一方面让人们借此学习相关法律知识。

“遇到困难和问题时,一定要通过正当渠道寻求解决的途径,切不可冲动甚至采取过激行为。”杨明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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