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足浴休闲中心从事*活动,每次服务结束后,经理与失足女进行嫖资分成,失足女除有专人专车接送外,还要进行考勤。近日,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审理此案,该足浴休闲中心经理和收银员等4人因犯组织*罪和协助组织*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至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检察机关指控,2013年6月起,位于长沙市天心区的“健铭足浴”休闲中心进行*嫖娼活动,被告人张玲、赵丽受聘任足浴中心经理,负责招聘失足女。其间,她们还对失足女进行考勤、奖惩考核、确定*嫖娼价格及分配方案,给客户介绍*服务,全盘管理该足浴场所的*嫖娼活动。
作为足浴中心的收银员,周红、孙湘则负责记账、收取嫖资。一旦有嫖客电话联系张玲,周红、孙湘就会电话联系失足女到嫖客所在宾馆从事*活动,并安排赵丽开车接送失足女。
经查明,该足浴休闲中心招聘了30多名失足女,以每人次400元的价格进行*交易,平均每月从事*活动1000人次。
2014年8月28日凌晨,公安机关查获该*场所,当场抓获张玲等主要负责人、数名嫖娼人员和失足女。
“她们(失足女)每天都要来上班,要打考勤表,要进行考核。”法庭上,张玲交代,每天会介绍*20多次,失足女每次赚取400元至500元不等的嫖资,她就收取250元至300元,余下部分再给失足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玲、赵丽的行为已构成组织*罪;被告人周红、孙湘构成协助组织*罪。(文中均为化名)